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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康、虞金素、李作军、叶新龙、徐清、宫新文、任丽娟、牛力、孙谦、王军、白永三、李瑶、杨立君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张健康、虞金素、李作军、叶新龙、徐清、宫新文、任丽娟、牛力、孙谦、王军、白永三、李瑶、杨立君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健康,男,1957年1月22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亚东,黑龙江省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虞金素,男,1963年4月2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淑清,大庆市星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作军,男,1979年6月28日生,出生地山东省蒙阴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萨尔图区贵源物资水暖商店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书,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新龙,男,1961年9月18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清,女,1967年2月3日生,出生地辽宁省岫岩县,回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桂芳,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宫新文,男,1973年12月13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占清,大庆市星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丽娟,女,1960年8月13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广翔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政坤,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力,男,1965年4月25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经理兼天龙波纹管厂厂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正平,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谦,男,1979年1月24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磊,大庆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军,男,1963年2月21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厂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奔三村。
诉讼代表人孙岩,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白永三,男,1958年10月12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厂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胜英,辽宁省阜新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瑶,女,1970年1月14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会计,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洪,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址: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
诉讼代理人宋殿举,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杨立君,男,1957年8月11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畅,大庆市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虞金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李作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叶新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徐清、宫新文、任丽娟、牛力、孙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王军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白永三、李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杨立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01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刘涛、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李作军、叶新龙、徐清、宫新文、任丽娟、牛力、孙谦、王军,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的诉讼代表人孙岩、被告人白永三、李瑶,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的诉讼代表人宋殿举、被告人杨立君及其辩护人秦亚东、王淑清、李斌书、贺桂芳、王占清、岳政坤、徐正平、孟磊、朱胜英、杨洪、袁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健康以20 200.00元先后在童建逸、于浩新、沈银宝、陈志五(均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24本零6份(共606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军75份,获赃款12 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虞金素125份,获赃款1 2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60份,未得到赃款。并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等12个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 932 896.0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62 033.04元,已抵扣税款732 433.12 元,共获赃款243 000.00余元。1999年12月,被告人李作军先后以26 000.00元在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1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牛力、徐清和玄照成、苏玉(另案处理)等人予以抵扣,价税共计人民币1 158 978.44元,虚开税金额168 456.67元,已抵扣税款129 108.78元,被告人李作军得赃款21 200.00元。2000年6月,被告人虞金素以1 200.00元在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5本(125份),在董建林(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在卢桂平(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军25份,获赃款4 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75份,获赃款6 000.00元;虚开给陈景源(另案处理)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90 605.00元,虚开税款金额13 164.82元(没抵扣),被告人虞金素得赃款3 000.00元。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叶新龙在张健康、虞金素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新文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633 193.11元,虚开税款金额92 002.42元,已抵扣42 434.80元,被告人叶新龙获赃款5 000.00元。1999年至2000年8月,被告人王军以12 000.00余元在张健康、虞金素手里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4本(100份),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联武(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军获赃款30 000.00余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徐清先后4次以19 700.00元在被告人李作军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62 611.22元,虚开税款金额67 217.00元,已抵扣税款64 311.02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间,被告人宫新文以5000.00元在被告人叶新龙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0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19 940.13元,虚开税款金额61 016.94元,已抵扣税款42 434.80元;尚有5份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未及交付即案发,已在被告人叶新龙处收缴,价税共计人民币213 252.98元,虚开税款金额30 985.48元。1999年12月,被告人任丽娟以3 500.00元在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96 882.50元,虚开税款金额43 136 .77元,未抵扣。同年12月,被告人任丽娟又介绍他人给大庆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 230 000.00元,虚开税款金额33 418.80元,已抵扣。1999年12月,被告人孙谦以10 0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66 803.75元,虚开税款38 766.35元,已抵扣。1999年11月至2000年5月,被告人牛力先后两次以15 000.00余元在被告人李作军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02 040.00元,虚开税款金额58 474.18元,已抵扣税款33 772.44 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会计被告人李瑶在该厂厂长被告人白永三的指使下,先后4次以90 80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991 307.00元,虚开税款金额289 335.00元,已抵扣。1999年12月,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被告人杨立君先后4次以 85 0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397 629.54 元,税款金额203 062.76元,已抵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健康、李作军、虞金素、叶新龙、王军、徐清、宫新文、任丽娟、孙谦、牛力、白永三、李瑶、杨立君为个人及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中,被告人张健康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李作军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虞金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又为他人虚开,并且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王军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徐清、宫新文、任丽娟、孙谦、牛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白永三、李瑶、杨立君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杨立君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叶新龙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健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北实业公司等12个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 932 896.0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862 033.04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732 433.12元,共获赃款243 000.00余元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共260份,共获赃款32 20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胁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金素、叶新龙、王军、李作军、孙谦,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秦亚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在已掌握被告人张健康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线索,并不掌握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健康在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属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健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叶新龙、虞金素、王军、李作军和孙谦,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作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21份,价税共计人民币 1 158 978.44 元不作辩解,但辩称其得赃款不是21 200.00元,其中有20 000.00 元是三角债的关系,其没有得到20 000.00元,只得1000.00多元。其辩护人李斌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作军确有属于从犯的事实,亦确有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和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价税数额没那么大的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金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90 650.00元,虚开税款共计13 164.82元,没抵扣,获得赃款3 000.00元和出售给被告人王军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25份,获赃款4 000.00元及从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5本(125份)、从董健林处购买的伪造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从卢桂平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其辩护人王淑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虞金素虽曾供认过还了卢桂平3本(75份)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但是他后来又否认了,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了卢桂平的3本(75份)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虞金素购买了卢桂平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被告人虞金素有揭发陈景源犯罪的情节,有立功表现;又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新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处购买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共计110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50份;给被告人宫新文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不是其虚开的。被告人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4本(100份),出售给他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得赃款是18 000.00元,而不是30 000.00元。被告人徐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与被告人李作军有140 000.00元到150 000.00元的业务往来,不知道李作军给其开据的****是假的。其辩护人贺桂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告人李作军确有供货贸易的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和积极补交税款及罚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新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让被告人叶新龙给虚开的后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到案发前叶新龙始终没有给我。其辩护人王占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宫新文不知道增值税专用****是假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定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丽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虽然虚开税款43 136.77元,但其没有到税务机关抵税;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的伪造增值税专用****6份,已抵扣的虚开税款33 418.80元不是她开的,也不是她刻印的,不应认定这笔为她犯罪所为。其辩护人岳政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丽娟后到公安机关发现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既未用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入帐,又未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能够也没有能力找到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人而将****退回去,案发后又能主动将****交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足以说明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仅凭证人王玉和的一份证言和公安机关一份文检鉴定书就认定被告人任丽娟介绍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增值税专用****6份,虚开税款33 418.80元这一事实,因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任丽娟与任何卖****的人联系,因此认定该起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孙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孟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谦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数额较小,归案后能积极将抵扣的税款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 402 440.00元,其中有18 000.00元是别人在我公司走帐的款,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应认定为是我虚开的。其辩护人徐正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力虚开增值税专用****价税款总额402440.00元中有178 000.00元是他人在牛力公司的帐上的货款,应减178 000.00元的数额;被告人牛力没有介绍徐清找被告人李作军去虚开增值税专用****,被告人牛力已把抵扣的税款全部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应给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白永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李瑶到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李瑶去税务机关抵税没有和他商量。其辩护人朱胜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永三指使被告人李瑶在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991 307.00元,虚开税款289 335.20元,已抵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白永三的定罪量刑应以其实际签字的增值税专用****的数额多少及作用大小为标准;被告人白永三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而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被告人李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杨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犯罪的起因上看,被告人李瑶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所起的作用较小;从犯罪的动机上看,被告人李瑶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客观上没有得到任何私利,所以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李瑶具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杨立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袁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杨立君只应作为直接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福盛加工厂在客观上偷逃了税款,但作为直接主管人员的杨立君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杨立君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立君在被关押期间,能够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并已被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张健康以20 200.00元先后在童建逸、于浩新、沈银宝、陈老五(均在逃)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24本零6份(共606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区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 932 896.0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862 033.04元,已抵扣税款共计732 433.12元,共获赃款243 000.00余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所购买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出售给被告人王军75份,获赃款12 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虞金素125份,获赃款1 2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60份,未得到赃款。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15份被收缴,其余的被毁掉。被告人张健康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虞金素、叶新龙、王军、李作军。
2000年6月间,被告人虞金素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 2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5本(125份),在董建林(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在卢桂平(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军25份,获赃款4 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75份,获赃款
6 000.00元。为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陈景源(另案处理)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90 650.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13 164.82元,未抵扣,得赃款3 000.00元。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173份被收缴。
1999年12月间,被告人李作军为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贵源物资水暖商店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26 0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1份。后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牛力6份、徐清8份,出售给玄照成、苏玉(均另案处理)共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158 978.44元,虚开税款共计168 456.67元,已抵扣税款129 108.78元,获赃款21 200.00元。
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叶新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宫新文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
633 193.11元,虚开税款共计92 002.42元已抵扣税款42 434.80元,获赃款5 000.00元。案发后,所存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135份被收缴。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徐清为其经营的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偷税,先后4次在被告人李作军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62 611.22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67 217.00元,已抵扣税款64 311.02元。案发后,所抵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宫新文为其经营的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
5 000.00元在被告人叶新龙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0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19 940.13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61 016.94元,已抵扣税款42 434.80元。另有被告人宫新文让被告人叶新龙为其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5份未及交付即案发,已在被告人叶新龙住处被收缴,价税共计人民币213 252.98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0 985.48元。
1999年12月间,被告人任丽娟为其经营的大庆市广翔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3 5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96 882.5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43136.77元,未抵扣。同年12月间,被告人任丽娟介绍他人给大庆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
230 000.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3 418.80元,已抵扣。
1999年11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牛力为其经营的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和天龙波纹管厂进行偷税,先后2次以15 000.00余元在被告人李作军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402 440.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 58 474.18元,已抵扣税款33772.44元。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至12月间,被告人孙谦为其经营的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10 0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66 803.75元,虚开税款 38 766.35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王军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军以12 000.00余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在虞金素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1本(25份),后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联武(在逃),获赃款30 000.00余元。
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间,时任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厂长的被告人白永三伙同时任本厂会计的被告人李瑶,为使本厂进行偷税,先后4次以90 8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991 307.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89 335.20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12月间,时任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的被告人杨立君伙同本厂会计孙兰(另案处理),为使本厂进行偷税,先后4次以85 000.00元在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 397 629.5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3 062.76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案发后,被告人杨立君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岳力重大抢劫犯罪的线索,经查岳力伙同谭艳军在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蒙面持刀抢劫村委会金柜现金 30 000.00余元犯罪属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 证人赵××的报案材料证实:1999年4月1 日至2000年8月间,浙江南慈溪市人张健康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的下岗工人王凤芝姘居租住其房屋期间,据王凤芝对其讲,张健康有倒卖增值税专用****行为。张健康的身份证号码为330222570122319,手机号码为13904890516,传呼号码为191-9841130。
2.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呈请传唤理由书证实:有人举报张健康涉嫌倒卖增值税专用****,决定对其依法进行传唤。
3.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破案报告表证实:根据群众举报,于2000年8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张健康抓获,并在其住处搜出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15份及伪造****所使用的专用章2套等物证、书证。经审查,张健康供认了其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
4. 证人刘长有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公司期间,以1.2万余元从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1张,虚开价税总金额4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7万余元,未抵扣。
5. 证人李云国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期间,经付玉平介绍,以1.6万元从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张,虚开价税总金额3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5万元左右,给自己的公司抵扣税款3万元,给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抵扣税款2万余元。
6. 证人肖自生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李云国手里取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万余元,已抵扣。
7. 证人孙兰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杨立君先后4次共以8.5万元左右从被告人张健康处购买已虚开完 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35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0余万元,已抵扣。
8. 证人玄照成、梁兴、彭春凌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作军为大庆井下波纹管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价税总金额1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9万余元,已抵扣。
9. 证人苏玉、李敏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作军为大庆市飞马机械加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万余元,已抵扣。
10.证人陈景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期间,以3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虞金素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3万余元,未抵扣。
11. 证人王玉和、黄太州、徐丽的证言证实: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以1.5万余元的价格,经被告人任丽娟介绍他人给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6张,虚开价税总金额23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3.3万余元,已抵扣。
12.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示11张和抵扣税款联11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健康为刘长有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1份,虚开价税总金额494 270.00元,虚开税款金额71 817.00元,未抵扣。
13.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抵扣税款联各5张和在大庆市国税局萨尔图分局复印的由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李云国提供给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张及该税务分局出具的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健康出售并为李云国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326 624.81元,虚开税款47458.29元,已抵扣。
14.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健康出售并为被告人孙谦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266803.75元,虚开税款金额38 766.35元,已抵扣。
15.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和其下属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3张和抵扣税款联4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健康出售并为被告人白永三、李瑶所在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1 991 307.00元,虚开税款金额289 335.20元,已抵扣。
16.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单位大 市福盛加工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3张和抵扣税款联31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健康出售并为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杨立君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 1 397 629.54元,虚开税款金额203 062.76元,已抵扣。
17.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张和抵扣税款联2张书证证实:被告人虞金素为陈景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2份,虚开价税总金额90 605.00元,虚开税款金额13 164.82元,未抵扣。
18.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张和抵扣税款联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李作军为苏玉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94 372.22元,虚开税款金额13 712.20元,已抵扣。
19.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张和抵扣联4张书证证实:被告人李作军为大庆井下波纹管厂玄照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4份,虚开价税总金额199 955.00元,虚开税款金额29 053.22元,已抵扣。
20.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红岗
区天龙波纹管厂、派普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5张和抵扣税款联5张书证证实:被告人牛力让被告人李作军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6份,虚开价税总金额402 440.00元,虚开税款金额58 474.18元,已抵扣税款33 772.44元。
21.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清让被告人李作军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462 611.22元,虚开税款金额67 217.00元,已抵扣税款64 311.22元。
22.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0张和抵扣税款联10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宫新文让被告人叶新龙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0份,虚开价税总金额419 940.13元,虚开税款61 016.94元,已抵扣税款42 434.80元。
23.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叶新龙住处收缴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5张和抵扣税款联书证证实:被告人叶新龙尚有5份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未及交付使用即案发,虚开价税总金额213 252.98元,虚开税款金额30 985.48元。
24.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任丽娟让被告人张健康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296 882.50元,虚开税款金额 43 136.77元,未抵扣。
25.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任丽娟介绍他人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89 600.00元,虚开税款金额13 018.80元。
26.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于案发时在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叶新龙处收缴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和在被告人宫新文处收缴的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证实: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叶新龙、宫新文出售、购买、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证据是确实的。
27.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叶新龙等人处收缴的用于伪造****所使用的各种专用公章及个人名章证实: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叶新龙等人为实现出售、购买、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目的所采取的伪造增值税专用****的犯罪手段的证据是确实的。
28. 中国人民银行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证实:经过对缴获涉案各被告人所虚开、出售、购买的511张增值税专用****进行科学检测,结果证实:颜色和亮度与真券有异;字形与真券有异;为油墨印刷而成;该系列增值税专用****为伪造而成。
29.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证实:税务部门对涉案被告人所经营的私营企业和被告单位已抵扣的税款已予以追缴或有的已作了罚款处理,给国家挽回了税收损失。
30.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健康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虞金素、叶新龙、王军、李作军的立功表现。
31. 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和对被告 人杨立君、犯罪嫌疑人岳利的讯问笔录及刑事案件破案信息报告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立君有揭发犯罪嫌疑人岳利伙同他人实施重大抢劫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
32. 在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 了案件一些主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33. 在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销售货物清单、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被告单位企业性质、货物价格及资金流向等相关事实。
34. 被告人王军、张健康、虞金素的供述相互认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军购买、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100份的犯罪事实的成立。
35. 涉案各被告人均有供述在卷,且与其它证据 相互认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健康、虞金素、 李作军、叶新龙、徐清、宫新文、任丽娟、牛力、孙谦、王军和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白永三、李瑶、杨立君分别构成的虚开、购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虞金素、叶新龙、王军的行为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的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被告人张健康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且出售的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在案发后能如实地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金素、叶新龙、王军、李作军,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健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虞金素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后又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且出售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没有从卢桂平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3本(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新龙伪造的增值税专用****3本(75份)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虞金素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作军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只得赃款1 000.00元,而不是21 200.00元,其中有20 000.00元是三角债的关系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作军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清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与被告人李作军有140 000.00元到150 000.00元的业务往来,不知道李作军给其开据的****是假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被告人徐清与李作军确有供货贸易事实等理由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新龙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给被告人宫新文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不是其给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宫新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让被告人叶新龙给虚开的后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到案发前叶新龙始终也没有给他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宫新文不知道增值税****是假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宫新文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丽娟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又介绍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虽然虚开了税款43 136.77元,但没有抵扣税款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他辩解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丽娟未用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入帐,又未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军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后又出售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所得的赃款应是18 000.00元,而不是30 000.00余元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牛力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有180 000.00元是别人在我公司走帐的款,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应认定是我虚开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牛力已把抵扣的税款全部予以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应给予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孙谦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予惩处;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谦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数额较小,归案后能将抵扣的税款补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但恳请司法机关能够鉴于本单位已处于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被告人白永三、李瑶身为被告单位的厂长、会计,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永三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李瑶到张健康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和李瑶去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没有与他商量的理由不确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永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永三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不大,应在量刑时给予考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瑶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但恳请司法机关能够鉴于案发后大庆市国税局萨尔图分局已从本单位划走410000.00元补交税款和罚款,企业亏损,40多名残疾职工已无钱开资,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生活出现危机等情况,给予被告单位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被告人杨立君身为被告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在羁押期间能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增值税专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虚开、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被告人张健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30 000.00元;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30 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4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虞金素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0 000.00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李作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1日起至2005年8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徐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2日起至2004年9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8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叶新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03年8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宫新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5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4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任丽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王军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牛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孙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4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白永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5年4月19日止)。
认定被告人李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19日止)。
认定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 000.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杨立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忱
代理审判员 王体波
代理审判员 鞠元凤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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