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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故意杀人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刑一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义,男,1952年2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青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略)。2001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2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义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4日以庆检刑诉(2001)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义及辩护人李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义在自己家中将吕柏英用铁锤打死后让亲属报警。被告人王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辩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义无前科劣迹,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认识,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义在自己家与被害人吕柏英的前夫李洪臣因三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发生了口角和厮打。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义酒后与同其私奔同居九年的吕柏英发生口角后,持铁锤向吕柏英头部连砸数下,将吕柏英当场打死。王义的儿子王英冬(七岁)见此情况即跑出找人。王义让先到现场的宋秀才等人报警。法医鉴定吕柏英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义与李洪臣发生口角和厮打的情节吕柏生证实。被告人王义杀害吕柏英的情节,其本人供认的杀人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一致,且有其儿子王英冬证实。被告人王义归案的事实其本人供认,吕柏生、宋秀才证实。综上证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目无国法,在处理家庭矛盾
时使用暴力,用铁锤向被害人吕柏英头部猛击数下,致吕柏英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王义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德玉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陈守国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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