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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接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末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 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l、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 (2)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 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 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 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 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 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 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加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 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 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 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 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 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合公司会议 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 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 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 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 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 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加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 已受理的公証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 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 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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