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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月25日五版)
91.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如何处罚?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对药品广告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3.对违规发给证书及药品批准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经济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94.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药品监管部门要承担什么相关责任?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政行为,由何部门纠正?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法制日报20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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