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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它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工会的阶级性。工会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大工业把大批互不相识的人们聚集在一个地方,工人阶级联合起来,以便同心协力地同资本家斗争。阶级性是工会的基本属性之一。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夺取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进而实现共产主义,只要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还未完成,工会也就必然存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还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工会的阶级性的具体内容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工会的阶级性是不会改变。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会的阶级性不仅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而且表现为工会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
二、工会的群众性。工会的群众性,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工会同工人阶级政党不同,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拥有广大的职工群众。工会会员具有广泛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一些企业所有者也是可以加入工会的,这体现了我国工会的包容性是很大的。由此体现出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是有区别的,同狭隘的行帮组织也是有区别的。
三、工会结社的自愿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工会是社会团体,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职工参加或组织起来的。所以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这体现在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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