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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社会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第4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体职责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工作落到实处,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规划。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结合自己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计划,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步骤和达到的效果等,作出具体工作部署,以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即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有责任采取组织措施,通过组织手段,协调、指导上述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犯罪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实际,向未成年人做好预防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等。教育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在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使学生懂得犯罪的危害,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并与家长、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常取得联系,配合他们做好失足学生的重点帮教。认真执行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解决“流失生”问题,以减少学生的违法犯罪。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的任务是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共产主义理想、道德、开展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净化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商、民政、劳动、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犯罪的诱因,尽可能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及社区基层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科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支持和指导这些部门的工作,保障他们工作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计划进行的。为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政府对上述有关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以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定期总结经验,组织交流,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应当及时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并及时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先进经验,以推动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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