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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劣药指的是什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宋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③变质不能药用的。

④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不符合的。

②超过有效期的。

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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