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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仍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董事、经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即为有过错。董事、经理是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是董事或者经理个人,而应当是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因其过错应当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明知而接受该担保也有过错。三方均有过错,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前面所述为一般情况,在个别情况下,也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个别情况下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很隐讳,不为外界知晓,债权人在不知担保人与债务人有投资关系的情况下接受了担保,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在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即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他们对他们之间的投资关系应当十分清楚,同时,他们也应当知道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对此,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和担保人故意隐瞒法律禁止担保的身份关系,欺骗债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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