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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父母、老师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最直接的责任人?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有调查表明,2/3的青少年认为父母是自己的第一道德榜样。有关机构在中日两国青少年中调查“谁对你最有影响”问题时发现,尽管排列次序有一定差异,但父母老师都是他们最为靠前的选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他们的父母、老师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不仅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成为他们的榜样与楷模,而且熟悉、了解他们的思想行为,能够及时对他们的不良行为作出干预。要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和学校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国情出发,突出强调了家庭和学校监护、教育和管理责任,与家庭、学校相关的条款分别有17条和18条之多。
家庭关系和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因素。健全的家庭结构、健康的家庭情绪和建设性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是未成年人形成理性生活态度的重要条件。家庭困难(解体、不和睦、对子女的管教过于严厉或趋于放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早地脱离家庭流落街头,有时为了生存而参与犯罪;也可能使未成年人形成孤独、偏执、对抗等异常心理行为,成为日后犯罪的激发因素。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多种选择,常见的是对正在解体的家庭进行调解、对父母提供家教指导等等。这正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意义所在。需要指出的是,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不一定就会有反社会和犯罪行为,重要的是唯一的家长(父亲或母亲)与孩子关系的质量和持续程度。家庭外的良好关系,特别是在学校的成功经历,能够补偿家庭的不稳定或者父(母)亲的照管不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强调的正是保持父母与孩子关系的质量和持续程度。
学校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学校将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人集中于校园,通过学科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职能的结合,帮助他们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标准和遵纪守法意识,等等。因此,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个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入学校学习是学校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义务教育制度的推行,为学校教育的成功创造了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培养的学生一定是合格人才。如果学校无意或有意地按照学业成绩给学生划线,只注重分数,把对学生的品行教育和训导责任推给其他机构,或者为了某种荣誉而排斥学业成绩和品行有障碍的学生,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削弱未成年人应付和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助长犯罪动机和条件。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公平、公正地接纳、评价和激励每一个学生,这是学校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则,也是为预防犯罪作出的重要贡献。
家庭教育要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这种结合能弥补对方的过失和过错,使教育带来最优效果,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在规定许多具体的预防措施时,都同时强调了家庭和学校的责任,强调了家庭与学校的配合。这种教育观念不仅已为社会所接受,而且正成为青少年教育的主导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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