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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核准后,申请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安排该债券上市,申请人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并距其公司债券正式挂牌上市的五日前,向社会公告本公司的公司债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应当将该文件置备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保证其所公告的文件内容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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