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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新交法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上周表决通过

  自5月1日新交法实施以来,有关第76条的争议在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就没有停止过,几个月过去,更多人把焦点集中在上周北京市对于地方实施办法的表决上,希望通过北京市的“新交法”解决汽车和行人之间的“矛盾”。但是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新交法”仍然缺乏许多成熟条件,比如国家强制性第三者保险的实施、有关部门对于几种责任的划分后的赔偿比例等。

  从来没有“撞了白撞”

  正像“新交法第一案”肇事司机刘寰所说:“不管是老交法,还是新交法,机动车一方无论责任大小,都有赔偿义务。换句话说,除了沈阳曾经试行过以外,从来没有‘撞了白撞’一说。”在这起案件中,刘寰曾经以无责任情况下愿意支付死者家属30%(目前国内无责任赔偿最高比例)的赔偿额,但最终双方并没有调解成功。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在新的《赔偿法》框架下,有关受害人的赔偿额度得到了更大的提高。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赔偿,即使是无责任的最低赔偿额度会比以前高很多,这就有可能导致判给司机的高额赔偿有可能无法支付。”刘寰以自己为例,分析了个人所能承担的赔偿数额,“我个人也属于工薪阶层,因此购买的是一辆只有几万元的奥拓车,现在车也卖了,我还要承担我无法承担的15.69万元的赔偿。”

  非强制性三者险能承担多少

  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第三者保险虽然属于必上保险,但仍然不属于强制性保险。因此,在具体的赔偿时,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责任进行赔付,这就造成个人仍然有可能无力承担高额赔付,特别是有些经济性汽车保险额度并不高的情况下。一些业内人士判断,随着赔偿额的提高,保险公司肯定会进一步提高这一险种的费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承认:“如果说‘新交法’执行起来有点难的话,难点集中在第三者责任险上。”根据北京市新交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第三者强制险并未出台,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

  这位人士说,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这样,新交法执行起来在法律上会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对于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应如何执法,仍然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而这期间只能依据以前的办法,同时要靠法院来掌握执法的尺度。

  驾驶者无责认定仍然模糊

  在北京市“新交法”表决通过后,“新交法第一案”肇事司机刘寰在第一时间对此事给予关注。刘寰说:“对于司机来说,无责任举证有三个条件,一是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注意的义务;二是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三是汽车是否没有过错。这三个条件在实际的操作执行时都很难界定,比如,什么情况下才算履行了注意义务?怎么界定是否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这些都还很含糊,如果再有司机碰到我这样的交通事故,这三种条件举证太难了,更别说洗脱自己的罪名。”

  具体到刘寰这起交通事故,如果刘寰举证无责任认定有三个难点,一是刘寰在二环路行驶是否履行注意行人的义务,现在看来应该是履行了,否则不可能会有26米的刹车线;二是是否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这一点判断难度很大,曾经有人指责刘寰为什么没有向右打方向,而是形成正面撞击,试问行人从汽车的右侧横穿最里超车道,方向还能向右打吗?如果把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认定为“处置不当”,那未免有些牵强,而在这起案件中,奥拓车刹车不合格成为惟一的理由;三是奥拓车是否有过错,这一点非常含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能算作是过错吗?如果是那是谁的错呢!

  不要让“碰瓷”也合法

  前几天,记者听到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骑车人在路口与一辆并未违法的机动车发生“追尾”,造成骑车人及自行车受到损伤,结果是骑车人按照“新交法”状告汽车驾驶人,要求赔偿所有损失,而状告的理由是“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北京市“新交法”出台后是否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现在看来不管机动车有没有责任,按照北京市的“新交法”,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而这个赔偿额度判定尺度可能就在法官的心里。虽然对于驾驶者来说赔偿额最高可能只有几千元,骑车人承担20元罚款,但是这种纵容违法的行为不应该“提倡”。

  另外,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等敏感问题,北京市新法规并没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只是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而在“新交法”过渡期内,一些敏感问题的解决只能靠法官掌握执法尺度。

  但是不管怎么说,“新交法”要保护的应该是遵纪守法的人,因为每一位驾驶者同时也是行人,每一位行人也有一天会成为驾驶者。而法律不应让大家互相对立起来。  

北京青年报·何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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