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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发展老年事业”包含哪些内容?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发展老年事业”,主要是指老年福利事业。这是一项社会性和公益性事业,发展这一事业是老年人养老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象征。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增加,老年人家庭结构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在做好家庭养老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实践证明,走家庭与国家、社会相结合的养老道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老年事业,是为拓宽养老渠道做好物质准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发展老年事业”的另一种内涵是指,发展以老年人为主创办的生产服务事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有了很大改善,平均寿命延长,许多老年人的养老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已不满足于居家消极养老,而是树立了“以为促养”的积极养老观。这种新的养老观,就是老年人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个人志趣,凭着多年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依法兴办一些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生产服务事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中通过举办老年事业,再现老年人的人生价值,使晚年生活得更加充实,既继续造福于国家、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又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这种被称之为积极的养老观,已被大多数老年人所接受,并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从而改变了以养为主的传统养老习惯做法,开创了“养为并举”和“以为促养”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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