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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9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六款第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上述服务业项目做进一步明确解释前,对生猪屠宰暂按财税字〔1997〕49号文口径执行,即生猪屠宰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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