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蓄引水验收: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满足蓄引水条件,征地移民、库区清理已完成;
(三)坝高大于等于15米或总库容大于等于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工程的大坝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蓄引水验收的必备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五)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条 机组启动验收:
(一)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机组具备启动条件;
(二)各阶段验收满足要求,并网输变电设施验收合格,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三)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四)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水电工程具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5.2.1、5.2.2所规定的条件;
(三)各阶段验收满足要求,机组启动验收合格;
(四)生产运行准备完毕,规程制度健全,运行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五)试运行时间达到规范要求,无重大设备设施缺陷;
(六)各专项验收合格;
(七)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八)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阶段(中间)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前阶段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
第十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向接入电网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启动验收申请,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参建各方,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形成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蓄水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通过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州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发展改革、水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第七章 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征地、库区移民、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环保、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虑到小型水电工程的特点,为加快验收工作,电站业主完备相关专项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竣工初验前组织相关单位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