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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端正办学思想,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依法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备案。要依法完善决策机构章程,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学校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办学校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五)民办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校要建立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六)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要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七)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工作。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八)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民办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加强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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