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端正办学思想,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依法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备案。要依法完善决策机构章程,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学校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办学校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五)民办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校要建立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六)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要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七)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工作。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八)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民办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加强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