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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第五十四号政府令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 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二、三级保护古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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