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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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