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7年2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