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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京商运行字[2006]7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 127号)》要求,为了组织好本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统筹能力,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现就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建设健全、高效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是政府部门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搞好市场宏观调控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准确、及时的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更具价值的信息,更好地发挥流通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二、搞好本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商务管理部门义不容辞
  本市市场监测体系是全国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相关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各级商务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商务局承担全市市场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确定样本企业、组织数据填报、加强综合分析、协调综合部门、地区主管及企业之间的联系方面承担责任,并做好与商务部及各省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对样本企业的信息督报工作。建立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跟踪督查制度,确保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对不适合的样本企业,要及时调换,补充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在满足商务部和全市市场监测工作需要的同时,更好地把握区域市场的运行情况。
  三、积极参与本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企业的义务
  《2006-2008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06-2008年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2006-20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均由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是符合国家《统计法》要求的合法统计。由市、区 (县)商务局研究确定、并经国家商务部确认的样本企业有义务按照统计监测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和情况,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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