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采用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本质,会扩大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则有利于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的处罚范围。因此,新过失论从社会有用性角度大大鼓励了交通运输行为的正常存在,确认了社会发展与交通危险行为之间的内在相容机理;针对交通运输行为讨论过失犯罪的成立,采取新过失论无疑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针对性以及时代性;而修正的旧过失论不过是将以往固守结果预见义务为过失犯本质的立场往新过失论的方向作了亲近性的调整而已,它似乎越来越朝着新过失论的方向发展;既如此,还不如直接接受新过失论。
三、以结果回避义务为基点解释交通过失犯罪之成立
确认了结果回避义务是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然而,如何适用这一本质学说,用以指导对刑法交通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解释?
(一)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必须以存在结果预见义务为前提
新过失论虽然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的本质,但是,新过失论也认为结果预见义务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即也同意应该具备结果预见可能性,只不过,新过失论那里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只具有为选择结果避免措施提供标准的机能”,[22]亦即帮助决定选择何种措施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属于不能或无法预见的情况,也就不存在选择结果回避措施的问题。譬如:
案例4:M驾驶一辆无号牌大货车在路上行驶。行至某市一路口红绿灯处,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其车尾被从后面同方向驶来由丁醉酒驾驶的小客车车头碰撞,造成司机丁及小客车上的另3名乘客严重受伤,4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M驾车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法规规定,认定M负事故主要责任,丁负次要责任,其他3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中,M虽然有驾驶无证车辆和事后逃逸的违规行为,但M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当M的车辆正常停驶而等候红绿灯时,是不可能预见到后有醉酒司机驾驶摩托车撞向其尾部的。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如果前方车辆有占道或者妨碍后车正常行驶的行为,那么,追尾则需要由前后辆车根据具体情况分担责任;在不存在前车妨碍后车行驶的违规情况时,则都是后车的责任。M驾驶无照车辆对于后车的行驶或停车并无任何妨碍,这不同于在夜间停车等候红绿灯时不开车灯的行为,因为后一行为可以指示后方车辆判断前方车辆的存在及其距离,而驾驶无照车辆对于后车驾驶行为的判断来说并无任何妨碍;虽然事后M逃逸,且经鉴定负事故全责,但是,这是行政处罚上的责任认定,不能以此作为刑事定罪的责任。总之,本案中M对于危害后果不可能预见。既然连预见可能性都不存在,自然就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综合案例3与案例4,判断是否具有结果回避义务,是以结果预见义务存否为前提的;不存在结果预见义务自然也不存在结果回避义务,也不存在行为人定罪的问题,这是新、旧过失论的共识。类似于将案例4中M定罪的做法,[23]是一种未能充分理解过失犯成立条件的错误观点。
(二)结果回避义务有无之判断应融合进交通过失犯的客观违法层面中进行
旧过失论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过失与故意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相同,只是在受谴责性上不同,前者是消极侵害的心态,后者则是积极的。所以,过失只是责任的要素,它以行为人有无值得非难心理状态来讨论是否有责;如果采用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该是在主观罪责层面探讨交通过失犯的成立。当采用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时,则应该在客观违法层面探讨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新过失论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的要素,它更是违法的要素。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意味着判断交通过失犯的成立不能仅根据结果判断其违法性,而必须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是否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不可能是一种主观内在的心理责任范畴,它是从外在层面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客观行为范畴,它与行为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违法是对具体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之观点是一致的,因此,它重视的是是否实施了回避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可见,如果立足于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立场解释交通过失犯的成立,就必须从外在层面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换言之,将对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融合进客观行为的层面,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违规交通运输行为,亦即是否具有违法的交通运输行为,并以此来解释交通过失犯罪的成立显然具有可把握性。
(三)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行政法规一般来说即可判断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
前述表明,新过失论是通过援引交通行政法规作为判断是否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标准,亦即判断交通过失犯中客观违法行为的是否存在是援引交通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完成的。联系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驾驶的行为,如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驾驶人员是否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要根据行车当时的情况具体分析;在肯定其履行之后,其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则要借助其是否在十字路口减速、停车、打方向灯等各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