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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治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治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1]70号)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市域城镇化推进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控规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地建设等内容,避免无序建设对我市主城区居住、商业、交通等城市功能造成负面影响。
  二、城中村改造的具体项目应由各区城中村改造负责部门按照控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控规相关内容的,由各区城中村改造负责部门在编制修规时予以变更,但必须明确变更理由和原因,报市规划局审核,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土地合理利用,切实加强市、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指标报批前,由各区城中村改造负责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相关内容。
  四、城中村改造应借鉴国内的先进经验,原则上由各区城中村改造负责部门对辖区内的村庄分片区进行集中安置,统筹开发建设,实现土地的有序利用,并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妥善解决村庄间存量土地或人均拥有土地面积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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