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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程序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外商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先期审批外商投资公司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当日受理、当日办结。投资者应出具承诺书,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应当日办结,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允许投资者在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手续的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部门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受理申报,在接到投资者有关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公司成立后,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项目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

  第六条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外经贸部门按本规定第一条及市下放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代市外经贸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负责帮助投资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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