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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下矿井检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工作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密切协调配合,并适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联合验收等工作,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各县(市)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责。要重视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培训,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
  (三)强化教育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要针对各类投资主体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指导矿山业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正确处理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善后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干扰和阻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违纪案件。
  (四)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设立矿山企业前置审批有关规定,严把矿山企业准入关。有效发挥矿山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和矿山企业动态巡查制度,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在较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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