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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以“九小场所”为重点,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主要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消防安全排查综合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推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仓储物流以及违法建设工程等薄弱环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在第一时间受理、研判、分发、核查、消除、反馈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并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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