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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规范药品采购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调动企业生产供应药品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各试点县县级医院使用的药品应全部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原则上执行省中标价格。试点县县级医院采购药品的配送方式按照我省现行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配送方式进行。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二)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

  1明确费用控制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医药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县级医院门诊和住院均次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县级医院门诊和住院均次医药费用增幅不得超过当地GDP增长幅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2推进收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加大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行力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试点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要达到50个以上,并逐步扩大病种,细化内容,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制度挂钩,服务于收费方式改革和支付方式改革。

  3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将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制度改革相结合,同步推进。

  4发挥医疗保险的控费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其中县级医院住院费用的差距不得大于10%。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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