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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1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各试点县(市)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总量不超过上年度药品合理差价总量的60%,不得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下同)支付范围,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县级政府要落实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各试点县级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将拟定调整的项目和价格分别报设区市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区市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批后实施。

  2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严禁县级医院举债建设。试点县级政府要完善补偿机制,明确补助范围,落实公立医院补助政策,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政府补偿机制。对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县级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对县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级医院的政策性亏损,由县级政府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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