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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73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1.2865公顷(其中耕地26.4092公顷)、未利用地1.24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漳港镇龙峰村旱地1.3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52公顷,路顶村水田7.3158公顷、旱地1.7931公顷、林地0.04公顷、其他农用地1.232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883公顷,上垱顶村水田0.0137公顷、旱地14.3339公顷、园地0.1616公顷、其他农用地3.40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70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06公顷、其他草地0.4566公顷;文武砂镇东海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828公顷;湖南镇鹏谢村旱地1.6113公顷、林地0.0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456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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