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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权利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包含建设期间进行的权属分割和已竣工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进行的权属分割。

  第四条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因使用需要,确需进行权属分割的,应按本办法,报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准。

  有关部门在审查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时,要根据我县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满足消防疏散规定,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确保商场、农贸市场正常使用和经营的要求,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把关。

  第五条 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时,应当以基本单元为权属分割标的且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审查批准。

  基本单元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第六条 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进行权属分割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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