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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辽委发〔2011〕17号),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各行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学习,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等措施,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做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既不推诿失职又不滥用职权。优先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

  (二)建立行政机关学法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安排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其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每年安排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和培训不少于2次。人事部门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在公务员培训中安排依法行政内容,并明确培训方式、学时和考试标准,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研讨班或培训班;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任免和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10天。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

  (一)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专业性强或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实施机关对制度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到位、行政相对人是否反映强烈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

  各级法制机构要严格执行《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审查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包含有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现,及时报请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实行5年有效期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征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投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调研、决定、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组织群众和企业代表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扩大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二)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重点围绕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实施部门要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或因失误决策造成的损失,并视情况及时作出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等决定。加强对重大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四、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认真研究和总结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向林业、旅游、食品安全等领域延伸综合执法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部门、本级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法制机构对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裁决,并监督意见的执行情况。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彻底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将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监督执法部门与监督执法人员有机结合,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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