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待遇调整
(一)养老金调整。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区政府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丧葬补助费调整。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十一、基金监管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等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各类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相关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政府补贴资金的承担方式
(一)新农保参保人个人缴费后相对应的缴费补贴,由区、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二)参保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市财政补贴的资金外,超过区财政2010年承担额的增量部分由区、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个人缴费外,差额部分由区、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由区、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十三、经办管理
本区新农保的经办工作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