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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我区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将《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贯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本区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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