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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

  (一)各企业应根据上述收支范围,于每年11月份起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于当年年底前报送预算单位;

  (二)各预算单位收到企业上报的收支计划后,应及时审核、汇总,并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于1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入和支出,商区国资委后,于2月底前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区财政局自区政府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相关企业,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青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执行。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二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用款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各预算单位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部署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各预算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缴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批复工作,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统一布置实施。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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