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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0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0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0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10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

  根据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4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0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20元;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90元;

  (三)按以上第1、2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符合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5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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