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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苏府公〔2012〕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北园路:33(部分)、36、36号北、36号南、39、39-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附件:1.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附件1:
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园路:33(部分)、36、36号北、36号南、39、39-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39户,约218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39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直管公房有关补偿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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