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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209号)


野角乡、撒拉溪镇、长春堡镇、鸭池镇、何官屯镇、八寨镇、对坡镇、大银镇、林口镇、生机镇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试行)

  为确保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顺利实现滚动发展,努力做大我市肉牛产业,根据地区对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肉牛子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借支标准。养牛场(户)按相关规定自行购牛饲养,购进能繁母牛必须是西门塔尔杂交一代牛(体重不低于150公斤);肉牛必须是西门塔尔三元杂交牛(体重不低于175公斤)。借支标准为:每饲养1头牛向项目单位借支24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

  二、资金借支要求。养牛场(户)按每饲养1头牛,种草1.4亩以上提供土地流转依据和现有的养殖圈舍作担保抵押,与当地政府签订担保合同,出具还款承诺书,保证项目实施期间饲养的牛群在质量和数量上达到项目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由当地政府按担保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抵押担保的财物。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洪涝、空中坠落物、山体滑坡等)造成肉牛死亡,经相关部门确认,实行借款式挂帐

  三、归还时间及金额。养牛场(户)借支的购牛资金,自项目实施签订借支依据三年后开始归还,经核实,养殖经营效果好、能扩大养殖规模的可推迟1-2年归还。第一年归还总借支金额的20%,第二年归总借支金额的30%,第三年归还总借支金额的50%。市农牧局根据当地政府提供的还款证明抵扣养牛户的借支依据。

  四、滚动发展模式。养牛场(户)所在的当地政府按协议收回养牛场(户)归还的滚动资金,用于发展当地养牛业。具体由当地政府负责使用,市农牧局负责监督管理,确保滚动发展得以顺利实施,加快做强做大项目镇乡肉牛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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