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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决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决定
(2012年2月10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际,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两个办事机构和人事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八个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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