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市区内养犬管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市区内养犬管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丹东边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委、工商局、畜牧局、卫生局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开展养犬审批、犬类免疫、犬类交易等工作,治理违规养犬、犬造脏等行为。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依其职能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市内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责任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养犬许可审批、办证,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犬类伤人事件,抓捕违规犬、散放犬、流浪犬。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质量的监管,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犬类免疫和检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质量的监管,做好预防、接种和疫情监测工作。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对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指定而自发形成的犬类交易场所和非法交易行为。各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与养犬市民签订市民文明养犬公约,积极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参与管理,制止违规溜犬和犬造脏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三、强化日常管理。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管、环卫等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犬类管理工作。要把好养犬免疫、审批关,建立健全犬类管理档案。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规养犬行为。要切实强化犬类交易场所管理,依法查封非法进行犬类交易市场。依法查处主要街道、广场和各类公共场所违规溜犬和犬造脏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做好物质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犬类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