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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确保2012年全省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逐步开展分散型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分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8%,建成一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对尚未达到国标一级A排放标准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律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除磷脱氮工艺和污泥资源化处理处置,确保2012年底前全部达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2年底前, 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四)完善政策体系,发挥市场对减排的推动作用。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完善电厂脱硫脱硝电价、发电绿色调度政策、差别电价政策、乡镇级的污水处理收费、污泥处置收费政策等环境价格体系。继续推行渭河上下游生态补偿,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进一步提高渭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皂素、果汁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化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拓宽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范围。

  (五)细化管理减排,运用管理体制提高减排效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管理、专业运营、系统监督”的要求,抓好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落实。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火电厂脱硫和企业治污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水平,狠抓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确保电厂脱硫综合效率达到90%以上,脱硝综合效率达到70%以上。不断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电厂的投产率、处理率、运行率和有关河流污染物的削减信息。深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渭河流域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重新审核与编码,逐步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公开曝光或挂牌督办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和运行减排设施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整改不到位和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加强环评审批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法审批行为。

  (六)加强责任考核,推进减排任务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建立起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总责,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订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善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部门职责。省政府按年度组织开展对各市(区)政府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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