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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核销与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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