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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经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2号)精神,加强金山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菜市场的公益性与社会民生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发〔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二条 区政府将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区域商业管理范畴,定期研究。

  1、区经委(商务委)会同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区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后期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并由区经委(商务委)负责规划的组织落实,标准化菜市场经营内容的审核。

  2、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安监、房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管。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街道、镇、工业区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区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 结合金山的菜市场实际状况,实施菜市场公益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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