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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榕政地[2012]1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109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511号),你公司申请的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地块编号:2012-23-04、收储福州市北站铁路生产房屋安置地(地块三浮村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晋安区新店镇浮村其它农用地0.05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7695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

  二、你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征地补偿,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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