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拓福市场路口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拓福市场路口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11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511号),你公司申请的拓福市场路口改造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水浇地0.0138公顷、其它农用地0.021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51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拓福市场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等要求。

  二、你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征地补偿,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