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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王二龙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王二龙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市政发〔201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王二龙,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生前系蓝田县玉山镇峒峪村一组村民。
  2011年8月7日中午13时许,王二龙与同伴5人在蓝田县黑龙潭游玩时,一名同伴李涛不慎失足落水,情况危急。王二龙见状当即跳入水中,用力将李涛托出水面,并在另一名同伴穆宏伟的协助下,将李涛救助上岸。李涛获救后,王二龙因力竭不支被湍急的水流卷走,英勇牺牲。王二龙同志在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之际,挺身而出,谱写了一曲舍己救人的无畏之歌,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帮难救困、踊跃助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追授王二龙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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