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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
  (一)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电力和房地产企业;
  (二)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洗浴、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医疗、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受益户。
  二、征收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执行。具体计收标准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3‰;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3‰;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0。375‰。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将对该标准予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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