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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单位年审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单位年审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试行) 》(黔粮监督〔2005〕171号)和《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程序》(黔粮监督〔2010〕202号)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合理布局,进一步提升我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我局决定对检验资质已经到期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单位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符合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年审条件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基本设备配置和建设情况。

  (二)综合管理情况。

  (三)检验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自查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自查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实验室年审评估表》并上报通过认定以来开展工作的总结。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对管辖内各单位的总结和表格进行审核盖章,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抽查阶段。抽查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省局将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对认定单位进行抽查。如发现《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实验室年审评估表》的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取消年审资格。

  (三)评估阶段。省局监督检查处和省粮油质检站根据上报材料和抽查结果对各认定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上的单位通过年审,换发新证;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下的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对参加年审的单位进行认真指导和督促。

  (二)参加年审的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推动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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