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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亳政办〔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精神,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一)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创设规模为每年2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今后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财力状况,相应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每年不少于200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当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专项资金补偿的对象为当年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30%的贷款出现直接损失的金融机构和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担保机构。
  (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及损失情况,经同级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同级支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直接损失的10%予以补偿。
  (四)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等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际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
  (五)市政府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申请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制定。原则上市财政每年给予市级金融机构和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总额控制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内。当年风险补偿资金如有结余,转为下一年度使用。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六)市财政在已拨助保金铺底资金3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万元,县、区财政各安排300万元铺底资金,用于开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市、县、区财政今后每年各拨付300万元的助保金铺底资金。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按其当年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市财政分担50%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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