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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地区办、区房地局、区机管局《关于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广大业主的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减少争议,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14号)和《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区居委会用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指居民委员会、老年康体活动室、文化活动室、服务站、治安联防站等五项用房。
  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置标准
  1、2002年12月1日-2006年3月31日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每4000人配置66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即居民委员会200平方米、老年康体活动室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20平方米、服务站120平方米、治安联防站20平方米。
  2、2006年4月1日以后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每4000人配置78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即居民委员会200平方米、老年康体活动室32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20平方米、服务站120平方米、治安联防站20平方米。
  三、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属
  根据沪委办发[2007]14号文件和沪房地资[2007]702号文件的规定,凡是社区居委会用房,其产权归区人民政府。
  为简化程序、便于管理,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属如下:
  1、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直接登记到所在的街道(镇),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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