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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沽源盘道沟风电场和国华赤城马营孤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沽源盘道沟风电场和国华赤城马营孤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69号)


国华(沽源)风电有限公司、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国华沽源盘道沟49.5MW风电场上网电价的申请》(国沽财〔2011〕3号)、《关于核定国华赤城马营孤山49.5MW风电场上网电价的申请》(国赤财〔2011〕3号)收悉。上述两个风电场装机容量各为49.5兆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规定,均执行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4元,自风电场首台机组向电网送电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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