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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供应渠道为: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新增用地,闲置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存量土地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确定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有特殊情况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单位,由投标人竞投开发项目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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