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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与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是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市招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

  (一)出具保函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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